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OB欧宝

  新闻资讯     |      2023-08-09 10:17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5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注销回购专用账户中39,478,064股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被动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已注销回购账户39,478,064股股票。股份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并相应减少,因此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桢利”)在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增加,由原来44.03%增加至45.29%,被动增加持股比例为1.26%。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5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注销回购专用账户中39,478,064股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已注销回购账户39,478,064股股票。股份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并相应减少,因此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增加,由原来44.03%增加至45.29%,被动增加持股比例为1.26%。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注销回购专用账户中39,478,064股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增加。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比例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OB欧宝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森洁先生、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的股东为陈森洁71.2733%,浙江桢利28.7267%。浙江桢利的股东为陈森洁10%,及其配偶潘小冲90%。所以,陈森洁及其配偶潘小冲合计持有世纪阳光、浙江桢利100%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已注销回购账户39,478,064股股票。股份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并相应减少,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增加,由原来44.03%增加至45.29%,被动增加持股比例为1.2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阳光照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后续继续增持或减持,则按照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的事项之前,陈森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115,439,778股,占总股本8.16%;世纪阳光持有公司A股股份476,695,661股,占总股本33.70%;浙江桢利持有公司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30,748,393股,占总股本2.17%。合计持股占622,883,832股,占总股本44.03%。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内,因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账户中39,478,064股股份并减少公司总股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2023年5月29日,公司已注销了回购账户的股票39,478,064股,并完成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相关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从1,414,659,630股减少为1,375,181,56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注:公司总股本从1,414,659,630股减少为1,375,181,56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由44.03%增加至45.29%,被动增加持股比例为1.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陈森洁先生和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2023年1月4日至2月13日,世纪阳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1,000万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33,214,289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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